各有关项目单位、中介服务机构: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简称《条例》)于202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条例》要求,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以外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行有关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管机构”)共同监管。现将共同监管项目进场交易服务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共同监管项目范围
共同监管项目范围是指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外的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有关主管部门是指对某领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具有法定监管职责或具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部门。
目前进场交易的共同监管项目主要有国企大宗物资和服务采购及企业国有产权出让项目,主管部门是市国资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让和政府采购项目,主管部门是市财政局;国有土地、矿业权出让项目,主管部门是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排污权项目,主管部门是市生态环境局。
1、交易方案的确定。依法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包括交易方式、交易范围以及出让项目底价等事项的,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批的内容组织交易活动;确需变更审批内容的,应当由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2、项目交易的登记。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具备法定条件的,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将批复文件、交易方案、交易文件、委托代理协议等资料通过电子交易服务系统办理进场登记,未实现线上交易的提交纸质资料至交易中心。
3、交易文件的受理。交易文件应当明确交易项目的主管部门。对交易文件有异议的,由项目单位负责答复。交易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和公管机构依法责令项目单位予以改正。
4、交易信息的发布。交易信息包括交易公告、预中标公示和交易结果公告等,项目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对其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交易中心只对其发布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发现问题有权告知项目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予以改正。
5、交易场地的安排。线下交易项目进场后,开评标会议场所的安排和调整统一由交易中心负责。
6、评审专家的确定。评审专家应当在依法建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按照规定属于有特殊要求且专家库无法满足评审需求的项目,需通过其他方式产生评审专家的,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7、投诉处理的部门。发布的交易文件和预中标公示应当载明投诉处理部门。投诉处理部门即该交易项目的主管部门,如国企采购及企业国有产权出让项目为市国资委,政府采购项目为市财政局。
8、交易结果的确认。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结果确定后,原则上都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放加盖电子印章的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由于系统开发原因目前尚未实现线上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可以按照原有表式加盖公章后发放。
9、合同文件的录入。项目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将签订的交易合同文件及时录入有关主管部门或公管机构建立的网上交易系统和行政监管系统。
10、其他情况的说明。
1)国企采购项目在接受共同监管同时,仍需执行《甬国资发[2013]15号》文件规定,企业集团仍需对国企采购活动全过程进行内控监督管理,并作为内审机构仍需在招标文件、专家选聘登记表、预中标公示表、中标结果公示表等交易过程资料上加盖印章。
2)实施过程中各市场主体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我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574-87187132、87187161。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0年9月30日
主办单位: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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