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以及省库管理部门规范具体操作的要求,结合有关专家意见建议,现将《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宁波终端操作规程》部分条款修改的内容公告如下:
第二条(一)款中
“其中表3-2中所留语音通知联系人和专家接送人员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派本单位人员专门负责”改为“其中表3-2中所留请假联系人由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专人负责。”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月20日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宁波终端操作规程
为保证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宁波网络终端(以下简称“宁波终端”)的正常运行,根据《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省库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条 抽取情形
按市政府规定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招标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标人提出申请,经有关监管部门(机构)认定,可以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市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没有评标所需相关专业或专业人数不能满足抽取需要的;
(三)重大、敏感或存在争议的项目;
(四)其它需要从省库抽取的情形。
特殊项目,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也不能满足需要的,可以从其他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条 抽取流程
(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于评标开始的2个工作日前填写《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宁波终端评标专家选聘登记表》(以下简称“专家选聘登记表”,详见附表3-2、3-3),提出项目评标专家专业组成、选聘人数、拟选聘专家时间、应回避单位(人员)名单及回避原因、请假联系人、是否集合接送和专家接送人员等事项,经有关监管部门(机构)备案确认。其中表3-2中所留请假联系人由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专人负责。
(二)评标专家抽取应在评标开始前18至24小时内进行,特殊情况,招标人可根据拟聘专家居住地域分布、聘请难易程度适当提前。
除《省库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拟选聘的评标专家应在省库全库内不分地区随机抽取。
(三)宁波终端工作人员受理经监管部门(机构)备案确认的《专家选聘登记表》,录入省库评标专家电子选聘系统,按已确定的选聘时间、选聘条件完成抽取。
(四)抽取过程中所需专家人数不足,以及抽取后专家因故不能到场的,应当记录补抽原因,及时办理补抽手续。
(五)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应当在开标前15分钟内,到宁波终端办公室或窗口打印密封的《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结果记录表》(以下简称《抽取结果记录表》)。
(六)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标过程中,专家因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健康不佳等情况不能继续评标的, 1个专家不能评标的,自动从评标委员会中取消1名招标人代表;2名专家不能评标的,不再补抽,由其余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且最终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都不得少于5人。招标文件中未对此情形进行规定的,应当进行补抽且记录补抽原因。
评标过程中需要补抽专家的,经有关监管部门(机构)同意,可从本地区相关专业类别专家中抽取。
第三条 专家报到
(一)评标专家应当自行到评标地点报到。特殊情况,经有关监管部门(机构)同意,可以由建设单位指定的专人或监管部门(机构)工作人员负责接送至评标地点。
(二)《抽取结果记录表》应当在评标开始前15分钟内在监管部门(机构)监督下启封;特殊情况,专家需要接送的,经有关监管部门(机构)同意,可以由建设单位指定的专人或监管部门(机构)工作人员负责在集合地点启封。
(三)专家到达评标地点后,由评标区工作人员安排指定场所休息;评标开始时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核对专家身份信息、完成专家签到工作。
第四条 其它
(一)网络终端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共同做好保密工作。违反《省库实施细则》和本操作规程的,按《省库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理。
(二)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库实施细则》执行。
(三)本操作规程自2014年11月1日起实施,由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主办单位: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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